完善民事訴訟制度體系,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4月6日,作為政協云“委員工作室”的值班委員,我就“推動民事公益訴訟”為主題與委員及網友們進行了交流。

公益訴訟是一個與私益訴訟相對的一個概念,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并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相對于普通的民事訴訟而言,民事公益訴訟有如下的特征:
。1)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一般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換言之,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系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私益。通過今天的值班我發現委員和網友們關心的問題主要有“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有哪些、發展民事訴訟有哪些意義”等。結合岳陽民事公益訴訟工作實際,我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礎上,對委員和網友們提出的問題給予了認真的回復。
從提問的內容來看,公眾對能提起民事訴訟主體還不夠了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也對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那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有那些呢?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到第五條的規定,
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那么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意義有哪些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5條的這一條款具有宣示意義,使得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的一步,從而正式將公益訴訟制度納入法制層面。 其范圍主要涉及消費維權、反壟斷、食品安全、 環境保護等眾多領域。相繼完善的各領域法律法 規都在陸續出臺,其具體范圍的確定都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處理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不僅有助于完善民事訴訟制度體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維護,遏制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相關違法侵權行為。
有助于在消費者維權、反壟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眾多公共領域形成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的可喜局面,進而從根本上促進現代公民社會的培育、建構和養成。
政協是履職為民的大舞臺,政協云值班是一次難得的學習交流機會,不僅能有效提升公眾對民事公益訴訟的關注度,同時也能加深公眾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了解,同樣還可以起到推廣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也將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做一名優秀的“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的政協人。
(市政協委員、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曹景毅)